(2017)渝0107民初10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周长发、赵地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周长发,赵地莲,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5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行长。被告:周长发,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赵地莲,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9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4259501G。法定代表人:杜世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周长发、赵地莲、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