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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阿拉努尔.努尔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拉努尔.努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912号罪犯阿拉努尔.努尔,女,1979年5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乌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拉努尔.努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1年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经本院于2013年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11月8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对罪犯阿拉努尔.努尔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阿拉努尔.努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拉努尔.努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8月,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4月、7月、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获得季度表扬六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五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阿拉努尔.努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拉努尔.努尔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