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刑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许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许某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刑 � � � 裁 定 书(2017)鲁1403刑初84号之一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在逃。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以陵检公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案,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邢 杰代理审判员 李忠凯人民陪审员 兰书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