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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俊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39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威远县。2010年4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浙060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俊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耀炯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