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象山东风百灵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象山东风百灵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717号原告: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晓塘乡美礁碶村诉讼代表人:陈先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种,该公司管理人成员。被告:象山东风百灵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沿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威,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东风百灵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九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