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某1与于文彪、伊通满族自治县亿灵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姚立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伊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1,于文彪,伊通满族自治县亿灵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姚立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伊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090号原告:邹某1,200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光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于文彪,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亿灵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宝灵。被告:姚立辉,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伊通支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负责人:张洪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负责人:高峰。原告邹昊男与被告于文彪、伊通满族自治县亿灵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姚立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伊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某1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8元,退还给邹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