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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任淑英与乐山市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英,乐山市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任淑英,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被执行人:乐山市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62761845G。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海棠路86号。法定代表人:罗在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任淑英申请执行乐山市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9103.4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状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