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淑英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38号刘淑英: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刑初79号刑事判决、本院(2016)津02刑终521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申诉。申请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有相关证人证言,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天津市委信访办、天津市政府信访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天津日报社出具的《关于聚集到天津日报社上访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利顺德大饭店出具的证明,朱家琪笔记本电脑照片、杨建英电脑照片、谢秀芬手机中的照片、吴刚新浪博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堪认定。关于本案的定性,你与其他同案犯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本案的量刑,原审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你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