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5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与佳木斯市江畔米业有限公司违反城市生活垃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佳木斯市江畔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曲绪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袁晓民,副队长。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江畔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照,公司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非诉执行审查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作出的,佳东市容监察罚字(2016)第6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松审 判 员  王胜江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徐红艳书 记 员  高戴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