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凤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凤英,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凤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曹凤英在其家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4月11日被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当场清点出630株罂粟幼苗并予以强制铲除。经鉴定,该幼苗系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曹凤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凤英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凤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曹凤英在其家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4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李老庄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当场清点出630株罂粟幼苗并予以强制铲除。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幼苗系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在诉讼过程中,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司法局给本院出具了对被告人曹凤英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曹凤英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凤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凤英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姚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扣押物品清单、清点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物证鉴定书、沈丘县司法局(2017)沈司调字26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凤英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凤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被告人曹凤英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曹凤英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凤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志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