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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红斌、高杰、张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红斌,高杰,张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882民初1672号 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举,男,该社理事长。 被告:杨红斌,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文化社区。 被告:高杰,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 被告:张明伟,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南岗社区。 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红斌、高杰、张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景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