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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炳和与吴永平、吴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和,吴永平,吴珍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865号之一原告:杨炳和,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华永水,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平,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吴珍伟,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炳和与被告吴永平、吴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炳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炳和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杨炳和负担。审 判 长  黄觉晓人民陪审员  王永琴人民陪审员  叶春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