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1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炳和与吴永平、吴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和,吴永平,吴珍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865号之一原告:杨炳和,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华永水,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平,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吴珍伟,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炳和与被告吴永平、吴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炳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炳和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炳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杨炳和负担。审 判 长 黄觉晓人民陪审员 王永琴人民陪审员 叶春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