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光容与杨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容,杨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光容,女,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杨传波,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1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股票及其他财产,申请人认可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结果。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4年3月13日前支付申请人15000元,其余款项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毓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