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钱永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钱永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70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9楼906室。法定代表人:裘子健。被告:钱永江,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钱永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相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