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昆昆、朱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昆昆,朱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昆昆,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德香,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系马昆昆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珊,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申请再审人马昆昆因与被申请人朱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冀10民终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昆昆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申请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且没有查明申请人是否收到被申请人朱珊给付的借款。被申请人朱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将所借款项给付申请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发时系恋爱关系,双方之间互赠财物属正常,在申请人提出分手后,朱珊要求将双方赠与的物品折价,朱珊将申请人骗至租住的房屋内采取非法手段,胁迫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45000元欠条一张。申请人马昆昆与被申请人朱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朱珊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朱珊与申请人马昆昆原为朋友关系,马昆昆因资金紧张从朱珊处累计借款45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前还清。欠条出具后,马昆昆于2015年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马昆昆的申请理由与其打借条尤其是还款行为自相矛盾,其所述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朱珊持有申请人马昆昆出具的借条,申请人马昆昆未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辩称该借条系在与被申请人朱珊恋爱期间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未提供证据,且在出具借条后申请人马昆昆已偿还了5000元。一审判决马昆昆偿还朱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昆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