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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厚勇、闫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勇,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李厚勇,居民。被执行人闫波,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厚勇与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