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轩勤芝与王金志、蒋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勤芝,王金志,蒋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41号原告轩勤芝,女,汉族,195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志,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月,女,回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威、徐远方(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远洋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玉博,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轩勤芝与被告王金志、蒋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344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史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