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琅根与吴小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琅根,吴小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001号原告:吴琅根,男,194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被告:吴小东,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琅根诉被告吴小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琅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