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联荣、陈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联荣,陈茂荣,邱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联荣,男,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茂荣,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邱美惠,女,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联荣与被执行人陈茂荣、邱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联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陈茂荣、邱美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张庆东审 判 员 谢 礼法官助理 郑 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