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美燕、张国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燕,张国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何美燕,女,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国桂,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何美燕与被执行人张国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3659.4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