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XX娣、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娣,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79号申请人:XX娣,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芳,经理。申请人XX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平邑通达机械有限公司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