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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跃锋、林春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跃锋,林春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887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溪欣、李松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跃锋,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春乔,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跃锋、林春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跃锋、林春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林跃锋曾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用卡,林春乔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申请时间:2013年6月11日。二、审核通过时间:2013年7月1日。三、卡片种类:福万通贷记卡。四、卡号:62×××01。五、信用额度:20000元。六、利率: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日万分之五。七、滞纳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八、截至2016年9月28日尚欠本金26890.51元、利息6157.28元、滞纳金16367.39元。九、保证范围:债务人因使用福万通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十、保证期间:债务人所持万福通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十一、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林跃锋立即偿还贷记卡本金26890.51元,以及截至2016年9月28日的利息6157.28元,滞纳金16367.39元,合计49415.18元;2.林跃锋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6890.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往期拖欠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每月按实计收)及滞纳金(以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算);3.林春乔为林跃锋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项,因林跃锋、林春乔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林跃锋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未及时还款,已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尚欠本金、支付利息及滞纳金。林春乔自愿为林跃锋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应对林跃锋的上述债务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跃锋、林春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跃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本金26890.51元,以及截至2016年9月28日的利息6157.28元、滞纳金16367.39元,合计49415.18元;二、林跃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29日始计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6890.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复利(以往期拖欠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及滞纳金(以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三、林春乔对林跃锋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林跃锋负担(林春乔负连带缴交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永福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昕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