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祁亚雄与马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亚雄,马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祁亚雄,男,生于1992年5月8日,汉族,住东乡县东塬乡林家河滩村八社6号。被执行人:马春生,男,生于1988年1月9日,汉族,住临夏市枹罕镇马家庄村马家社57号。案由: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春生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执1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