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桂建与王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桂建,王文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015号原告:洪桂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德,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洪桂建为与被告王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王文德归还原告洪桂建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洪桂建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王文德向原告洪桂建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7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桂建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文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