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主勇与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主勇,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96号原告:葛主勇,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下叶村。法定代表人:叶善选,该厂董事长。原告葛主勇与被告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葛主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主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水俊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