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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主勇与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主勇,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96号原告:葛主勇,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下叶村。法定代表人:叶善选,该厂董事长。原告葛主勇与被告浙江蓝宝石燃气表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葛主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主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水俊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