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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吉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568-1号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董事长。被告: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燕山街五一大道176号5078房。法定代表人彭辉,总经理。被告: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岳麓西大道3580号湖南车商汽车城6栋6号。法定代表人詹娟,总经理。被告:湖南中吉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恒广国际景园一区11栋107号。法定代表人曹智强,总经理。被告: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东十线6号。法定代表人严海平,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1502执保2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吉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因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吉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