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碧琴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政府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初道,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斌,男,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碧琴,女,汉族,生于1958年4月2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关塘湾组3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王碧琴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罚款5万元,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3%(1500.00元)加收罚款。本案在执行中,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碧琴无存款,同时查明无车辆及房产登记记录,2017年7月25日本院执法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的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村委的人员称:被执行人的丈夫已去世,家庭生活困难,暂无经济收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碧琴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