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成学与罗来贤、彭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学,罗来贤,彭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大方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568号原告:赵成学,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毅,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罗来贤,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彭志亮,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卫,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11号。负责人:蒋昌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方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法定代表人:杨晗,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六贵,大方县公路管理段职工。原告赵成学诉与被告罗来贤、彭志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大方县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成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成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赵成学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