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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馈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馈元,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胡馈元,男,1963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一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强,总经理胡馈元申请执行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馈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91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馈元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胡馈元申请执行的1291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胡馈元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馈元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