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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草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草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刑初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草件,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城口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草件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赖复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草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9月,被告人朱草件向城口县坪坝镇新华村、庙坝镇排山村、河鱼乡平溪村等十余个村的村干部及村民虚构政府补助安装太阳能空调的事实,并声称该项目由其具体实施,安装一台太阳能空调村民只需缴纳500元,剩余款项由政府补助。朱草件在取得村干部信任后,请村干部带其到村民家中宣传(或朱草件自己到村民家中宣传),以收取空调款名义共骗取314户村民205000元。事后,朱草件退还赃款67000元,坪坝镇新华村会计王某1主动代朱草件退还赃款28500元,庙坝镇排山村村干部李某1代为退还赃款2500元,高燕镇五峰村村干部贺某代为退还赃款2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月29日至5月4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坪坝镇新华村被害人舒某、罗某1、罗某2、谢某1、王某2、周某、廖某、杨某1等124户村民共77000元。事后,朱草件退还部分被害人37500元,该村会计王某1主动代朱草件向部分被害人退还28500元。2.2016年5月,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坪坝镇瓦房村被害人王某3、向某1、谢某2、朱某1、陈某1、李某2、杨某2、李某3、邓某1等9户村民共6000元。3.2016年5月12日至15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坪坝镇光明村被害人王某4、刘某1、王某5、蔡某1、李某4、蔡某2等6户村民共4500元。4.2016年5月16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庙坝镇排山村被害人赵某、曹某、刘某2、刘某3、刘某4等5户村民共2500元。事后,该村村干部李某1主动代朱草件向被害人退还2500元。5.2016年5月26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龙田乡五里村被害人王某6、王某7、袁某1、杨某3、李某5、岳某1、岳某2、李某6、岳某3等9户村民共5000元。事后,朱草件通过该村村民岳某4向被害人退还4500元。6.2016年6月2日至12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河鱼乡平溪村、河鱼社区被害人云某、汪某1、汪某2、胡某、马某、温某、吴某、何某1、黄某、李某7等88户村民共66000元。7.2016年6月8日至21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高燕镇长田村被害人方某、王某8、王某9、张某1等4户村民共3000元。8.2016年7月15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龙田乡卫星村被害人程某、桂某、汪某3、尹某1、王某10、尹某2、何某2、王某11、袁某2等9户村民共6000元。事后,朱草件退还袁某2共1000元。9.2016年9月8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高燕镇平原村被害人汤某1、王某12、缪某、覃某1等4户村民共2000元。10.2016年9月12日,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高燕镇大园村被害人王某13、许某、覃某2、陈某2、王某14、耿某、杨某4、严某、冉某1、徐某1、覃某3、王某15等12户村民共6500元。11.2016年9月,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高燕镇五峰村被害人徐某2、汪某4、覃某4、万某等4户村民共2500元。事后,该村村干部贺某主动代朱草件向被害人退还2500元。12.2016年朱草件以上述方式骗取城口县其他乡镇被害人冉某2、何某3、蒋某、何某4、李某8、潘某、刘某5、朱某2、刘某6、冉某3等40户村民共24000元。事后,朱草件退还被害人24000元。同时查明,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朱草件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大兴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草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笔记本、无票人员名单,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文某、向某2、邓某2、汤某2、王某1、杜某、刘某7、王某4、李某1、岳某4、方某、罗某3、肖某、贺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温某、吴某、何某1、黄某、李某7等121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朱草件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草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舒某、罗某1、罗某2等314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草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草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对该公诉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朱草件实施诈骗的人数、次数较多,情节较为严重,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草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二、被告人朱草件违法所得的财物,已向冉某2、何某3、蒋某等158名被害人退赔共计100500元,下余104500元责令其向汪某1、云某、王某16等156名被害人退赔(退赔金额详见附表)。上述罚金限被告人朱草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帮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琼人民陪审员  杜俊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