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建友与张福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友,张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友,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杜红丽,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福容,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友与被执行人张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福容名下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生产街186号房产(权证号:00617**号)进行查封、评估。在评估期间,案外人易小红提出执行异议,称查封、评估标的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张福容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易小红是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川111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福容名下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生产街186号房产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福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周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