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永珍与赵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永珍,赵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84号申请人:徐永珍,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申请人:赵亮亮,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徐永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5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赵亮亮名下的×号重型普通货车,担保人肖菲菲、肖兴业、胡淑敏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赵亮亮名下的×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二年。(保全金额5万元)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肖菲菲名下(共有人肖兴业、胡淑敏)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67号×,房产证号为济南×的房屋。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徐永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