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海平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平,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860号原告:罗海平,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胡斌,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罗海平为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胡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9月3日,被告胡斌向原告罗海平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胡斌经原告催讨未予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海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