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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仕珍与郭天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珍,郭天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王仕珍,女,生于1957年2月11日,汉族,住宁强县。被执行人郭天袁,男,生于1974年4月6日,汉族,住宁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仕珍与被执行人郭天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726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郭天袁赔偿申请人王仕珍的第三批执行款15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