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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972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谭锡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谭锡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972号原告: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环(原越江检察院内)。法定代表人:何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羊铮,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锡美,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滨江新区。原告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锡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景龙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