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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志民诉刘立志、王亚芝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民,刘立志,王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民,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刘立志,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被执行人王亚芝,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徐志民诉被告刘立志、王亚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志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志民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纪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