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维与和丽东督促支付令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维,和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0502民督7号申请人:刘维,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被申请人:和丽东,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西藏山南市。申请人刘维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维称,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申请人和丽东以单位接待需要用香烟为由,从申请人刘维经营的”佳合商行”赊购价值43750元的香烟,后经核算被申请人和丽东于2016年9月5日向申请人刘维出具欠条并保证年底付清,但到期未付。现申请人刘维要求被申请人和丽东支付货款437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和丽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维货款43750元。申请费297.92元,由被申请人和丽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央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