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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烈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烈光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50号罪犯冯烈光,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炳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烈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罪犯冯烈光于2009年6月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张海燕、何瑞锐出庭提请对罪犯冯烈光予以减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华、朱劲松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烈光、证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冯烈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冯烈光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烈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烈光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烈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烈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