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452张书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书海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一层、三层。主要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海,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宇生,睢宁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徐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书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本院按照上诉人平安财险徐州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址,即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材料,通知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至本院通知开庭之日,上诉人平安财险徐州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合理理由。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17年7月15日妥投。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财险徐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民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