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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伦刚与姚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伦刚,姚茂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897号原告高伦刚,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利川市。被告姚茂全,男,生于1978年7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伦刚诉被告姚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伦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伦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依法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谋文审 判 员  谢 飞人民陪审员  朱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敬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