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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玉刚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玉刚,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刚,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东辽县。法定代表人:赵凯,该社理事长。上诉人田玉刚因与被上诉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东辽联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玉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东辽联社立即返还直补、粮补合计2780元。事实和理由:崔洪波之子与李长明之子发生交通事故后双双身亡。由于崔洪波家无钱赔偿,2011年3月经龙山区人民法院(2011)龙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崔洪波将自有承包土地5.5亩抵给李长明家,李长明又转包给田玉刚。田玉刚与李长明签订的合同约定国家直补、粮补归田玉刚,现有的国家政策规定土地直补、粮补由种地人享有。2011年时,崔洪波就把5.5亩土地抵顶给李长明。2012年9月19日崔洪波又与东辽联社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东辽联社不能以此抵押,东辽联社工作不缜密,贷前不审,贷后不查,纵容崔洪波违反国家的相关政策。由于崔洪波隐瞒事实真相,将土地已抵顶给李长明,所以应由东辽联社向崔洪波主张权利追回贷款。田玉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辽联社立即返还粮食补贴款1214元、土地直补款871元、2017年土地直补款695元,合计278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6日,案外人崔洪波与案外人李长明因民事纠纷,崔洪波将自己名下的5.5亩耕地转给李长明经营,并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确认及东辽县泉太镇黎明村委会盖章同意。2012年9月19日崔洪波与东辽联社签订了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崔洪波以其应获得的直补资金为其本人借款向东辽联社提供质押担保,在东辽联社处借款7000元,合同约定,在崔洪波不能按期清偿借款时,东辽联社可以扣缴崔洪波直补卡中直补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2016年3月20日李长明与田玉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长明将从崔洪波处流转来的5.5亩耕地转包给田玉刚耕种,承包费为2500元,粮食补贴和土地直补款归田玉刚所有;2016年1月19日崔洪波与田玉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自己经营的2亩多耕地转包田玉刚耕种,粮食补贴归田玉刚所有;2016年田玉刚耕种了崔洪波名下的耕地,国家惠农给付的粮食补贴和土地直补款都打入崔洪波名下的直补卡内,卡内钱款被东辽联社扣缴偿还了崔洪波的到期借款,因田玉刚未能得到其与李长明、崔洪波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粮食补贴款和土地直补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东辽联社将扣缴的崔洪波直补卡内的钱款返还给田玉刚。一审法院认为,田玉刚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李长明、崔洪波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约定了土地直补款和粮食补贴款归其所有的内容,现其未能得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直补款和粮食补贴款,其应该依据合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东辽联社扣缴崔洪波直补卡中的钱款是依据东辽联社与崔洪波间签订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而实施的行为,是有合同依据的,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东辽联社不存在侵权和过错,田玉刚要求东辽联社返还土地直补款和粮食补贴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得到土地直补款和粮食补贴款利益的是崔洪波,其得到了其与田玉刚和案外人李长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并用此利益偿还了其所欠东辽联社的贷款。综上,田玉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田玉刚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辽联社应否将涉案款项返还给田玉刚的问题。涉案账户并非田玉刚开立,账户名也非田玉刚,田玉刚未持有涉案账户的存折、存款单等材料,故田玉刚与东辽联社就涉案银行账户及款项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东辽联社与崔洪波的合同,东辽联社有权扣款,不构成侵权。田玉刚未实际取得涉案款项,应依法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田玉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玉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诣渊审判员  王成忠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宿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