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淑英与刘景友、尹淑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英,刘景友,尹淑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777号原告:高淑英,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作林,男,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景友,男,现住滦县。被告:尹淑萱,女,现住滦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淑英与刘金友、尹淑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淑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高淑英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