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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孟小超与郭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超,郭振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938号原告孟小超,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特别授权。被告郭振西,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孟小超诉被告郭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3日,经他人介绍被告郭振西向他借款2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10天,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2013年11月5日被告承诺将卢氏县东明镇西湾村三组房地产二楼一套房屋抵押给他,但仍迟迟不兑现。2016年8月8日,经结算被告连本带息出具一张250000元的借条,同时仍承诺房屋抵押。但至今分文未付,也不兑现房产。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孟小超提供的通讯地址无法向被告郭振西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孟小超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郭振西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小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孟小超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军代理审判员  常卢培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