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蔚佳申请陈乃云、刘震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蔚佳,陈乃云,刘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特13号申请人:刘蔚佳,女,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镇江市中山。代理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申请人:陈乃云,女,汉族,1938年8月27日生,,住镇江市中山。被申请人:刘震,男,汉族,1936年10月21日生,,住镇江市中山。申请人刘蔚佳与被申请人陈乃云、刘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刘蔚佳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蔚佳撤诉。(下页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