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郭德能、毛光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能,毛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郭德能,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住祥云县。被执行人:毛光芬,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祥云县人,文盲,居民,住祥云县。本院在执行郭德能与毛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和登记其名下车辆,登记在毛光芬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并已设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现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执行标的额8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未能执行。经征求申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