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南康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趋展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康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趋展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康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A座7层706房。法定代表人:单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趋展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0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康汇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11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南康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涉案的《销售合同》,亦未收到过《销售合同》项下所谓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海南省××××区,故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第5条约定乙方付款一旦发生逾期,甲方有权停止发货并追索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司法部门提请诉讼,本合同最终签约地为甲方所在地。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甲方即广州趋展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