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张殿林、邵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张殿林,邵小琴,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8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98号。负责人朱伟,行长。被申请人:张殿林,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申请人:邵小琴,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诚,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殿林、邵小琴、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殿林、邵小琴、张诚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殿林、邵小琴、张诚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