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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华、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大道北一号大都地产集团公司办公楼508室。法定代表人:傅士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