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小弟与胡成、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弟,胡成,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26号申请执行人:肖小弟,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胡成,男,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组织机构代码:57007807-X。法定代表人:金新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小弟与被执行人胡成、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成、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小弟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8800元执��费48242788元。但被执行人胡成、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胡成、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