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窦晓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4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晓东,男,满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017年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晓东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窦晓东于2017年2月19日17时许,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冀B×××××、冀B×××××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天津市武清区高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清区汊沽港镇小刘堡村村口附近时,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载货,与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被害人严某1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损坏,被害人严某1当场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窦晓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严某1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窦晓东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案发后,被告人窦晓东一方赔偿了被害人严某1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严某1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窦晓东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接警单、120出诊派车单、接报警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窦晓东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相关鉴定资质,委托书、居委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晓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窦晓东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车辆制动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窦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